中国古代如何束缚人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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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财识网
    谈及中国古代人口迁移制度,不如说是中国古代人口不迁移制度,更为准确。因为翻阅历史陈卷会发现,古代统治者本质上是限制人口迁移的,限制的的方法,包括编户齐民,人身控制,设关置卡,严惩流亡迁移等。
  人口的迁移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联,户籍制度真实地反映了人的自由迁徙实现程度。“编户齐民”较早在秦国实行,其核心是建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。《商君书》中说:“全国境内,不论男女,都有名籍在官府。初生者登录,死者消除。”出生即登记,死了就销户,所有户口都在官府掌握之中。
  秦国并非最早实行户籍制度的国家,据陈小葵先生考证,商代就开始有了户籍制度的雏形:甲骨文中,常常出现“登人”的字样,即登记人口的意思,但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。(陈小葵《论古代户籍制度与中国古代王权政治》,摘自法律史学术网2010年6月28日)
  周代设立了掌管户籍的“司民”,有了人口统计、上报的具体程序:“司民掌登万民之数,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,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,异其男女,岁登下其生死。及三年大比,以万民之数诏司寇。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,王受拜之,登于天府。内史、司会、冢宰贰之。以赞王治”。(《周礼·秋官·司民》)
 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,户籍登记制度更加严苛,有“书社制度”和“上计制度”,前者为户口统计,后者是户口上报。国君将户籍统计与赋税征收挂钩,作为对地方官吏进行政绩考核的重点,决定官员升迁处罚的依据。
  为什么此时户籍管理会更严苛?显而易见的原因,是这一时期战争频繁,诸侯国军力和财力压力很大,严格户籍管理,便于课取赋税、征发兵役、徭役,充实国库,扩充军力。
  而在秦国的商鞅看来,作用远不止此。在他看来,编户齐民的作用还在于对人民进行全面的人身控制,不让他们四处游荡迁移,便于令行禁止地落实政令、执行法律,确保农战政策。所以,在进行编户齐民的同时,秦国还建立了“令民为什伍”的制度,把国中所有人口,按五户为一伍、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,每伍之中,设一伍长,每什之中,设一什长,有点像生产队的组长、队长的意思,将伍、什作为最基层的单位。
  除将人民进行组织化的编制,秦国还推行“连坐制”——“相牧司连坐”。并鼓励告奸,“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罪。”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同在一什、一伍的人,害怕别人作奸犯科而让自己受连坐受,于是会出现我们能想象的情景,早上去隔壁看一看邻居在干什么,中午再去隔壁看一看,晚上不放心,又去瞧一瞧。邻居也一样,什伍之内各家都互相监督、互相纠察,都将对方进行“有罪推断”,个人毫无隐私尊严可言。可是这样却起到了“人盯人”的作用,防止人民随意逃跑或迁移。
  商鞅不仅禁止民众在国内自由迁徙,更是禁止民众在国际自由迁徙。禁止民众在诸侯间自由移民,一方面是担心允许民众国际间自由迁徙,民众就会“适彼乐土”,哪个诸侯国好就去哪个诸侯国定居。可是,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迁徙、择国而居的话,譬如齐国有文化底蕴,我想去齐国定居,楚国有风情,我想安家于楚,就会有人口的流进与流出,要是因为秦国不“宜居”,而造成大量人口流失,势必造成赋税、徭役、兵役的损失,损害本国的实力,增强他国的实力,这是秦国国君最不愿意看到的。
  所以商鞅认为人民应该“无外交”(《商君书·垦令》),不许移民国外。秦律甚至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口出境的行为:“有为故秦人出,削籍,上造以上为鬼薪,公士以下刑为城旦”。(《游士律》)即有帮助秦人出境,或除去名籍的,上造以上罚为鬼薪,公士以下刑为城旦。但是,秦国却欢迎别的诸侯国老百姓迁徙到秦国来,并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,以扩大人口和财源。故而,秦国的人口迁移政策是,不许民众国内和国际随便移民,却允许外国人移民国内,并享受“超国民待遇”。
  另一方面,禁止民众在国际间自由移民,有利于实行愚民统治。商鞅说,“使民无得擅徙,则诛愚。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。”(《商君书·垦令》)译过来是讲,禁止民众自由迁徙,他们就会愚昧无知,那些不安分的到处迁徙,扰乱农事的人就会失去混饭吃的地方,只好老老实实种地。
  这很好理解,民众不得“擅徙”,就不能接受外面的信息,其他国家是什么样子,不能眼见为实,没有比较,只能听官方说了算,说是红的就是红的,说是黑的就是黑的,说我们最亚克西,就相信我们最亚克西,于是安于现状,支持现统治,就达到了商鞅所说的目的:“无外交,则国安而不殆”(同上),民众没有机会与外国人交往,国家就非常安全。这有点像现在的朝鲜,不让人民“逃北”,“逃北者”被抓到要处以严厉的惩罚,无非是愚民,让人民觉得自己生活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度。
  中国自秦以后来的朝代,譬如明清实行“闭关锁国”政策,限制和禁止对外交通、贸易,拒绝和他国往来交流;禁止国人移民海外,担心人民与外国人交往,危及自己统治,大约是从其祖师爷商鞅那里学来的。
  当然,中国历史上也有大唐这样开放兼容的朝代,与世界的联系非常频繁,中国人往来世界较多。海外中国人之所以有“唐人”之称,海外中国人聚集的地方之所以称为“唐人街”,与唐朝人移民和唐朝的影响力是密不可分的。宋代海外贸易和造船业都发达,与世界的交流益多。一些做国际贸易的商人长期居住在国外,朱彧在《萍洲可谈》中说,“北人过海外是岁不还者,谓之住蕃”,并提到有的人“住蕃虽十年不归”,真正的移民海外。
  只是,这样的移民绝非主流,总体而言,后世深得“秦制”之精髓,在人口迁移政策上,基本上一脉相传。
  汉代对户籍制度抓得很严,禁止人民任意迁移和逃亡,《汉书·淮南厉王传》载:“亡之诸侯、游宦事人及舍匿者,论皆有法”。无论迁移者或逃亡者,还是藏匿迁移者或逃亡者,都要受到法律惩罚。汉代就有诸侯王因“藏匿亡命”而被削爵下狱者。
  唐《捕亡律》规定:“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,十日笞十,二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;即有官事在他所,事了留住不还者,亦如之,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,各勿论,阙赋役者,各依亡法。”(长孙无忌《唐律疏议》中华书局1983年版)不管你出于什么原因,只要是无正业而迁移外流,都要受笞杖之刑,求学者、办事者虽然不以浮浪论,但如果这些人没有纳税服役,也要依情况论罪,实际上就是严禁迁移。
  明朝朱元璋开国后,多次颁布诏令,禁止百姓四处游走迁移,要求乡邻之间相互监督,倘若不务本业四处游走,或者隐匿他乡,要受到各种处罚。对于那些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“三无人员”“村无恒产,市无铺面,绝无本作行商”,朱元璋称他们为“无藉之徒”(没有城市户口,甚至连暂住证都没有),认为他们“其心不善,日生奸诈,岂止一端”,不许他们“为吏卒”(皆见《明大诰》)。
  清代实行保甲制,保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管理人口,不准人们擅自迁移。
  可见,在专制政权下,户籍管理其实就是人身管理,户籍制度本身就是专制工具。“凡国家治术所掌握的每一个人口的一切状况、家庭关系等等,尽在户口一簿之中。因之,政府只要一簿在手,便可统理庶政。”(张金光《秦制研究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版)
  除了通过户籍限制人们迁移,古代政府还通过设立关卡来限制人们迁移。我们知道,商鞅逃亡时想投宿旅店,因为没有凭证而被店家拒之门外。而这个规定就是商鞅自己制定的:“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”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,即秦国民众一般性外出,也要持有官府的引文凭证,这一点很像计划经济时代的介绍信、证明,没有介绍信或证明出不了门,住不了店,办不了事,寸步难行。
  据张炜先生考证,汉初实行“关禁政策”,限制关中人口流往关东,民众出入关,都要持有官府的符传,没有符传,就不许进出关。唐制,在水陆要冲设置关津,行人须持官府颁发的“过所”才能合法通过。(张炜《中国古代社会移民观念探析》,载《信阳师范学院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09年第1期))
  《大明会典》规定:“凡军民人等往来,但出百里即验文引,如无文引,必擒拿送官。仍许诸人首告,得实者赏,纵容者同罪。”明朝把老百姓的自由迁移范围限定在百里之内,超过百里的需要有通行证,没有通行证的要被遣返。
  简单梳理发现,为了统治的需要,专制政权将人们固定在乡土之上,使安心务农,两耳不闻窗外事。实现对人的身体、思想的控制,便能将老百姓像螺丝钉一样拧在专制机器上,保证整个机器的正常运转。
  那么,中国历史上还有没有移民呢?有,除前面讲到的海外移民,在国内,但基本上是被动移民。一是出于政治或军事的需要,由政府组织移民;一是天灾人祸,民不聊生时,老百姓被迫背井离乡,迁徙到可以活命的地方。譬如东汉末年至三国,中原战乱,人民纷纷迁往南方,使“中原户口,十不存一”(仲长统《昌言·理乱》)。又譬如唐天宝十四年(755年)“安史之乱”,为避战乱,大量中原人口南迁,“天下衣冠士庶,避地东吴,永嘉南迁,未盛于此。”(李白《为宋中丞请都金陵表》)
  出于政治需要的移民,多半是为了“强本弱末”目的,移民京师就是其中一种:将地方豪强富族迁移到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帝王陵墓附近,既加强对帝陵的管理和保护,又起到“内实京师,外销奸猾,此所谓不诛而害除”(《史记·主父偃列传》)的目的。
  所以,秦始皇统一六国后,于公元前前221年,将各地的豪富家族共十二万户迁徙到首都咸阳;前212年,又“徙三万家丽邑,五万家云阳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,加以监视。从汉高祖刘邦开始的150多年间,汉代前后9次大规模地将各地豪强大族与一定财产以上的富户迁移到京城附近。朱元璋定都南京后,先后两次,把天下6.73万户富商迁居到中央政府所在地南京。
  经过长期大规模的移民,京师人口慢慢膨胀,出现人地矛盾,移民政策就得叫停。譬如西汉150多年间的移民,京师人口大增,京城越摊越大,资源承载力达到极限,交通环境等问题都来了,帝国开始考虑停止移民政策。汉元帝即位后,颁布了废止移民令:“安土重迁,黎民之性;骨肉相附,人情所愿也,倾者有司缘臣子之义,秦徙郴国民以奉园陵,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,破业失产,亲戚别离,人怀思慕之心,家不安之意,足以东垂被虚耗之害,关中有无聊之民,非久长之策也……今所为初陵者,勿置县邑,使天下咸安土乐业,亡有动摇之心,布告天下,令明知之。”(《汉书·元帝纪》)
  需要“强本弱末”时就将老百姓当工具一样移民实之,不需要的时候,就说“黎民之性,安土重迁”,用种种政策来抬高进京门槛,移民政策完全依政治需要而定。都说中国人安土重迁,这固然有人性中安于稳定的原因,但更主要的是不让人迁移,长此以往,人们安于现状,不习惯闯荡天下、四方游走了。
  军事移民是为了防御边疆,一般是通过战争开疆扩土后,将人民迁移去填充占领土。较为典型的是武汉帝对匈奴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征伐,迫使匈奴人西迁,匈奴故地“陇西、北地、河西益少胡寇”(班固《汉书》),于是将“关东下贫”迁移到这些地方。据葛剑雄先生研究,这一时期迁往河西和河套的移民,“有数量可考的即达82万”,“以平均年增长率3‰计,到元始二年(公元2年),这82万的后裔已达120万,加上零星小批移民和罪犯,内地移民及其后裔至少有250万。”(葛剑雄《西汉人口地理》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)
  当然,也有将军队“就地安置”的,譬如明初征讨云南,将部队就地“军转民”,实现移民。据范玉春考证,明初,傅友德率30万大军平定云南。当时云南境内设有16卫,卫卒达9万以上,洪武中后期又陆续调入25万人,合计有35万卫卒,加上家属,军事移民数量当在100万以上,而当时云南著籍民户只及军户人数的三分之一,所以,早在洪武年间,朱元璋便有“兵多民少”之叹。(范玉春《论中国古代军事移民对移民居地的影响》,载《广西师范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00年3月第1期)
  中共建国后,也有过大规模的移民,所谓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就是一种军事移民;而上山下乡运动,在我看来,是某种形式的大规模政治移民,在此不表。
  自由迁徙权是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,非法律规定,不受限制的权利,是人的自由权、生存权的重要内容,与生俱来,不可剥夺。它包括,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居住地;这种选择非法律不受限制(如军事禁区、自然保护区等)。
  梳理历史可知,中国古人并没有享受这一神圣的权利,直到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才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这一权利:“人民有居住和迁徙之自由由。”中国人破天荒地拥有了这一天赋的权利,而这正是推翻了帝制之后新生的民国将这一权利归还到了人民手里。此后,1914年《中华民国约法》改为“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”。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规定,“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,非依法律,不受限制。”1932年《中华民国训政期约法》规定,“人民有迁徙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。”1946年12月25日公布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规定,“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”。
  中共建国后,1954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”。但在1957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中去掉了公民的“自由迁徙权”规定。1982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以后的修正案中都没有关于“自由迁徙权”的条文。对了,特别提一点,也就是1982年5月,中国国务院发布施行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。2003年,因孙志刚事件,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当年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通过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》,同时废止施行20多年的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。
 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,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,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,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,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。户籍管束制度的废除仍是一个慢长的过程,但已经被一些人认为是一大亮点了。同在一片天空下,同在一片土地上,一样的法律身份,不一样的国民待遇,你是“一等公民”,我是“二等公民”;你是“本地人口”,我是“外来人口”;你是“居住”,我是“暂住”;你叫“城市居民”,我原来叫“盲流”,现改叫“某漂”、“农民工”……
  这就是中国人口迁移制度简史。古今纵览,让人无限唏嘘。
  撰文/廖保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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