廖名春: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疏注及新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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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提要】现代人攻击孔子,斥其轻视妇女,证据当属《论语·阳货》篇的“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”。本文在对历代此篇有关“女子”的注疏的意蕴梳理之上,结合其中具有启示意义的宋人“女子”为特称说和今人对“与”字的解释,从古代汉语的后置定语语法使用现象入手,对“女子”的指称提出“象小人一样的女子”合乎孔子思想逻辑的新解,以证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的真意。

关 键 词】唯女人与小人为难养也/皇侃/邢昺/陈大齐/杨伯峻/定语后置

《论语》一书中,孔子最为现代人所攻击的恐怕当属《阳货》篇的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。人们一讲到孔子,就指斥其“轻视妇女”。证据就是此章有云:“子曰:‘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,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。’”不过,从宋代以来,权威的注释却完全看不出孔子有“轻视妇女”的思想。了解《论语》此章的真相,澄清这些不同诠释的是非曲直,关乎孔子思想与儒学的大本,非常值得探讨。

一、“女子”为全称说注疏意蕴

汉代以前的古注没有涉及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一句,但东汉人对此章的明引暗引却多有之。如安帝时司徒杨震(59-124)上疏:

《书》诫牝鸡牡鸣,《诗》刺哲妇丧国。昔郑严公从母氏之欲,恣骄弟之情,几至危国,然后加讨,《春秋》贬之,以为失教。夫女子小人,近之喜,远之怨,实为难养。《易》曰:“无攸遂,在中馈。”言妇人不得与于政事也。宜速出阿母,令居外舍,断绝伯荣,莫使往来,令恩德两隆,上下俱美。

汉灵帝时大鸿胪爰延(168-188年间卒)上封事:昔宋闵公与强臣共博,列妇人于侧,积此无礼,以致大灾。武帝与幸臣李延年、韩嫣同卧起,尊爵重赐,情欲无厌,遂生骄淫之心,行不义之事,卒延年被戮,嫣伏其辜。夫爱之则不觉其过,恶之则不知其善,所以事多放滥,物情生怨。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,爵人必甄其德,善人同处则日闻嘉训,恶人从游则日生邪情。孔子曰:“益者三友,损者三友。”邪臣惑君,乱妾危主,以非所言则悦于耳,以非所行则玩于目,故令人君不能远之。仲尼曰: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,近之则不逊,远之则怨。”盖圣人之明戒也。

荀悦(148-209)《前汉纪》也说:

夫内宠嬖近,阿保御竖之为乱,自古所患,故寻及之。孔子曰:“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。”性不安于道,智不周于物,其所以事上也,惟欲是从,惟利是务;饰便假之容,供耳目之好,以姑息为忠,以苟容为智,以技巧为材,以佞谀为美。而亲近于左右,翫习于朝夕,先意承旨,因间随隙,以惑人主之心,求赡其私欲,虑不远图,不恤大事。

爰延的引证,钟肇鹏(1925- )以为“这是古义,也是本义”。劳悦强则以为“杨震、爰延所说只能算是汉儒对《女子与小人》章的一种特殊的文本以外的诠释,他们所指的‘女子与小人’乃针对汉代内廷实况而发”,“如果以此寻觅经典本义,就难免缘木求鱼了”。

引经据典,重点在用经而非释经。因此断章取义,文献习见。以上的引证,“女子”虽多以姬妾、内宠为说,但也不能说在杨震、爰延、荀悦看来,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女子”就只指姬妾、内宠,而不包括其它。相反,从杨震、爰延都称“妇人”来看,在他们的心目中,“女子”就是“妇人”,这是一般义,人人皆知。因此,不值得特别提出。这应该是汉以前古注都不解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”的原因。

现在能看到的最早的古注当属皇侃(488-545)的《义疏》,其云:女子小人并禀阴闭气多,故其意浅促,所以难可养立也。近之则不逊者:此难养之事也。君子之人,人愈近,愈敬;而女子小人,近之则其承狎而为不逊从也。远之则有怨者:君子之交如水,亦相忘江湖;而女子小人,人若远之,则生怨恨,言人不接已也。

“女子小人并禀阴闭气多”,这是从秉性气质上分析“女子小人”之所以“难养”的原因。其“女子”并非特指,当属全称,是就所有的女子而言的。从皇侃注的下文来看,其“君子之人”与“女子小人”相对,“小人”是“缺德”者,“女子”也当是“缺德”者。

清儒戴望(1837-1873)也说:女子以形事人,小人以力事人,皆志不在义,故为“难养”。此“女子”与“小人”对举,当为全称无疑。基于这一理解,鲁迅(1881-1936)辛辣地讽刺道:女子与小人归在一类里,但不知道是否也包括了他的母亲。

即使是对儒学抱有“同情之理解”的现代思想家李泽厚(1930- )也无奈地承认:我以为这句话相当准确地描述了妇女性格的某些特征。对她们亲密,她们有时就过分随便,任意笑骂打闹。而稍一疏远,便埋怨不已。这种心理特征本身并无所谓好坏,只是由于性别差异产生的不同而已;应说它是心理学的某种事实。至于把“小人”与妇女连在一起,这很难说有什么道理。自原始社会后,对妇女不公具有普遍性,中国传统对妇女当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,孔学尤然。(11)现代学者大部分都肯定:这一章表明孔子轻视妇女的思想。这是儒家一贯的思想主张,后来则演变为“男尊女卑”、“夫为妻纲”的男权主义。蔡尚思(1905-2008)更说:“既认女子全是小人,就可想见男子全是君子了”,“孔丘的主观片面,竟到如此地步!”因而他认为孔子“是女性的敌人,男性的恩人”。

二、“女子”为特称说释读

与现代学界的主流认识相反,古代的权威注释则多以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”为特指,否定其为全称。邢昺(932-1010)疏曰:此章言女子与小人皆无正性,难畜养。所以难养者,以其亲近之则多不孙顺,疏远之则好生怨恨。此言女子,举其大率耳。若其禀性贤明,若文母之类,则非所论也。

所谓“此言女子,举其大率耳”,即非指所有的“女子”。具体而言,女子也有“禀性贤明”的,“若文母之类,则非所论也”,象“武王之母”“大姒者”,就不是此章孔子“所论”之“女子”。朱熹(1130-1200)也说:此“小人”,亦谓仆隶下人也。君子之于臣妾,庄以莅之,慈以畜之,则无二者之患矣。

“此‘小人’,亦谓仆隶下人也”,则“女子”自然就是“仆隶下人”。“小人”是“臣”,“女子”就是“妾”,非常清楚。稍后,戴溪(1141-1215)《石鼓论语答问》亦载:圣人察于人情之际亦微矣,上而宦官宫妾,下而家人臧获,皆是物也。远之不可,近之不可,则亦难乎。其为养也,不求诸家而求诸身,得其所以养矣。

所谓“宦官宫妾”、“家人臧获”,正是释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”、“小人”之义,也是以“女子”为特指而非全称。《石鼓论语答问》乃“淳熙丙午丁未间戴溪”“领石鼓书院山长与湘中诸生集所闻而为”,劳悦强以为“书中所说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宋人对《女子与小人》章的理解”,当为可信。

明清以降,科举考试一准朱熹之说,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”为特指更成为主流。王船山(1619-1692)即说:唯妾媵之女子与左右之小人,服劳于上下之所养也,而养之难矣。王船山在“女子”之前加上定语“妾媵”,特指的意思更为清楚,逻辑性更强。这当出于朱熹集注,是当时的通解。

“五四”以来,反传统的精英不顾邢昺疏、朱熹注,以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”为全称,有其“打到孔家店”的特别用心。但在漫天讨伐声中还是有学者坚守着邢昺疏和朱熹集注的解释,如钱穆(1895-1990)就说:此章女子小人指家中仆妾言。妾视仆尤近,故女子在小人前。因其指仆妾,故称养。待之近,则狎而不逊。远,则怨恨必作。善御仆妾,亦齐家之一事。

因此,他就将此章的“女子”译为“家里的妾侍”。潘重规(1907-2003)亦云:“女子,指妾妇。”陈大齐(1886-1983)的论证则更为详密,他说:人们之所以引孔子此言为孔子轻视女性的铁证,因为把孔子此言视同“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,解释为以女子与小人名为主词的全称肯定判断。全称判断的主词是周徧的,于是遂认定所云女子必系指女子全体而言。但原文句首用有一个唯字,以原文为同于“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,无视了唯字的存在而埋没了唯字的作用,可谓极大的疏忽。句中用有唯字的,理则学上称之为低拒判断,言其有所排拒。就本句而论,唯字的作用在于只许女子与小人居于难养者的范围以内,而把非女子与非小人全部排拒于难养者的范围以外。所以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一语,欲其取得理则学上定言判断的形式,应当改为“一切非女子与非小人不是难养的”。至于女子与小人是否全部都是难养的抑或仅有一部分是难养的,则为原文所未明说,唯有藉推理来推知。“一切非女子与非小人不是难养的”,若将主词与谓词互易其位,则成“一切难养的不是非女子与非小人”,再易其实,则成“一切难养的是女子与小人”。如此转换的结果,“女子与小人”成了肯定判断的谓词。肯定判断的谓词固亦有周徧的,但不周徧的实居多数,理则学为了稳妥起见,规定其为不周徧,亦即除了别有证据外,不敢承认其能尽括该名所指事物的全部,只敢承认其至少涉及该名所指事物的一部分。所以“一切难养的是女子与小人”一判断,依照理则学规则施以易位,只可易作“有些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”。若易为“一切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”,便违反推理规则,不能保其无误。故“唯女子与小人为唯养也”只等于“有些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”,不等于“一切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”,亦即若以女子与小人为主词,只是一个特称判断,不是一个全称判断。所以原文本身已表示了所云女子之只指一部分女子而言。以一部分女子为难养,只是轻视一部分女性,轻视一部分女性,未可径称为轻视女性。故以孔子此言为轻视女性,实出于唯字的忽视。

陈氏认为《论语》此章“女子与小人”前有“唯”字,表明“女子与小人”是特指而非全称,因此当指“有些女子与小人”。抓住一个“唯”字,就为孔子洗去“轻视女性”的罪名,这是陈大齐作为一个现代逻辑学家在《论语》研究上的创举。

三、女子特指意释读注释缺憾

宋儒以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女子”为特指而非全称是有道理的。

从人生经历来看,孔子三岁时,其父叔梁纥卒,孔子与母亲相依为命,历尽磨难。孔子十七岁时,其母颜征在卒。孔子不知其父墓地,“乃殡”其母“五父之衢。郰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,然后往合葬于防焉”。由此可见,孔子对其母感情深厚,非常孝敬。他母亲也是“女子”,如果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女子”为全称的话,势必会将其母也视为“小人”,归入“难养”之类。如果作为特称,就能避开这一矛盾。

从《论语》来看,孔子常言“父母”之爱,所谓“孝”不但指父,也同样包括母。如《学而》篇:“孟武伯问孝。子曰:‘父母唯其疾之忧。’”《里仁》篇载“子曰”:“事父母几谏。见志不从,又敬不违,劳而不怨。”“父母在,不远游,游必有方。”“父母之年,不可不知也;一则以喜,一则以惧。”都是“父母”连言,并非只称父而不称母。《阳货》篇载其学生宰我认为父母死了要服三年之丧,时间未免太长。孔子觉得宰我这是不孝,便痛斥“予之不仁也!”责问“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。夫三年之丧,天下之通丧也。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?”孔子对人母是如此的重视,从理性而言,是不可能将包括人母在内“女子”统统视为“难养”之列的。可以说,将“女子”统统视为“难养”,不但孔子“孝敬父母”的孝道无从谈起,其“仁者爱人”的仁学也势必不能成立。总不能说,孔子所谓“爱人”之“仁”,爱的只是男人而不包括女人。由此可见,宋人将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女子”从全称改为特指,实在是关乎孔子仁学和儒家孝道的大本,可以说是不得不改。

从孔子思想的体系和整个《论语》看,此章的“女子”确实只能视为特称,但仅就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而言,的确容易造成全称的误读。“小人”意涵如果是“缺德之人”,“女子”与其并列,免不了有轻视女性之嫌。“小人”如果仅仅只是地位低下之人,“女子”与其并列,既有被视为特称的可能,也有被视为全称的可能,对此,陈大齐已经作了很好的分析。不过,陈氏认为句首的“唯”字“言其有所排拒”,也就是有表特称的作用。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表示的是“低拒判断”,也就是特称肯定判断;“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表示的则是全称肯定判断。恐怕难以成立。

“唯”在此类句子中,作为副词,是用来限定范围的,表示强调,相当于“只有”、“只是”。王引之(1769-1834)《经传释词》云:“惟,独也。常语也。或作‘唯’、‘维’。”《论语·述而》:“子谓颜渊曰:‘用之则行,舍之则藏,惟我与尔有是夫!’”强调的是“我与尔”。《书·舜典》:“惟明克允。”强调的是“明”。最为相近的是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:“无恒产而有恒心者,惟士为能。”这里的“惟”强调的是“士”,而且此“士”应该是全称,而非特指。我们不能说“惟士为能”是“有些士为能”,而与“士为能”有本质的不同。以此例彼,陈大齐以“唯”字表“低拒判断”,显然是不能成立的。应该承认,仅就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而言,这里的“女子”,全称的可能性最大。

正是为了避免此章与孔子整体思想的矛盾,今人对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作了大量的改读。

康有为(1858-1927)提出:“女子”本又作“竖子”,今从之。“竖子”,谓仆隶之类;小人,谓人之无学术行义者,兼才臣昵友而言。竖子、小人多有才令人亲爱者,然远近皆难,故不易养,惟当谨之于始,善择其人。

“女”古音属鱼部,“竖”属侯部。顾炎武(1613-1682)虽归鱼、侯为一部,但江永(1681-1762)以后则多一分为二,古音还是有距离的。因而上古文献“女”、“竖”并无通假例。“竖子”之称,先秦文献虽多有之,但义多为“小子”,与“小人”并称,则从未有之。康氏所谓或本,恐怕也不会太早。因此,康氏的改字为训,人们很难接受。

对于“女子”一词的涵义,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。金池认为:女子,你们几个学生。女:同“汝”,你,你们,代词。子:弟子,学生,名词。“女子”不是一个词,而是两个词。不能把春秋时期孔子言论中的“女子”按照现代语言的习惯理解成“女人”。

按照如此理解,孔子与其弟子的关系就非常紧张了。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。

蒋沛昌又以“女子”为“女孩子,女娃子,女儿,青年未婚女性”。视“青年未婚女性”“为难养”,还是缺乏理性,这样的改读,只能说是师心自用。

有些研究者转而将注意力集中到此句的“与”字上。牛多安认为:“与”不是连词,而是动词,是赞许、嘉许、参与之意。……许慎《说文解字》:“与,党与也。”是就“与”之古意而言的。由“与,党与也”可知孔子说“唯女子与小人”之言之意矣。“女子与小人”是一子句而作全句的主语,“难养”是全句的谓语。全句意为:女子支持、赞助小人,与小人结党营私,小人便会肆无忌惮,任意胡为,远之近之都不是,难以满足其私欲。

周远成说:“唯有女子与小人(在一起)共事,是最难相处的啊!”其将“为”训为“共事”,颇为不经。但将“与”训为“在一起”,则与牛多安说相近。刘兆伟也有类似的关注,他说:“与”,于此非并列连词,而是随从、随着之意。《国语·齐语》:“桓公知天下诸侯多与己也。”韦昭注:“与,从也。”……《管子·大匡》:“公先与百姓而藏其兵。”郭沫若等集校:“与,亲也。”“女子与小人”即女子随从小人,亲近小人,即女子嫁给小人。难养,难于生活。

其“难养”的解释虽不可取,说“女子与小人”是“女子嫁给小人”也诠释过度,但说“‘女子与小人’即女子随从小人,亲近小人”,则与牛多安说同。这种解释,单就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一句来说,勉强还可说通。但揆诸下文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就有问题了。孔子的意思绝不是说女子随从小人,亲近小人之后,才“难养”,才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;也不是说女子与小人结党营私,小人便会“难养”,便会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。“唯女子与小人”与“难养”,与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之间没有时间的先后,“唯女子与小人”与“难养”,与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是说明与被说明,定义与被定义的关系,在时间上应该是同时的。明白了这一点,我们就知道牛多安、刘兆伟的新解也是难以成立。

关于《论语》此章的诠释还有一些,由于大多逻辑混乱,缺乏实证,本文就不一一评述了。

四、后置定语与“与小人”当为“女子”新解

笔者认为,上述《论语·阳货》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的种种诠释中,宋人的“女子”为特称说和今人对“与”字的新解最具启发性。

此句的“与”字前人都解为并列连词,相当于“和”。但并列连词前后的名词或词组应该是相等的。“女子”和“小人”并非相等的名词,“女子”相对的应该是“男子”,“小人”相对的应该是“君子”或“大人”。从此而言,牛多安、刘兆伟等否定此句的“与”字为并列连词,自然是正确的。

宋人从逻辑上认定此章“女子”为特称而非全称,但“女子”作为特指需要有定语进行限制,只有找出“女子”的限制性定语,此章“女子”作为特指才能落实。此章“女子”有没有限制性的定语呢?笔者以为有,只不过此限制性的定语,不在“女子”前,不是“唯”字,而是“女子”后面的“与小人”三字。

“小人”《论语》中二十四见,杨伯峻(1909-1992)《论语词典》认为义为“无德之人”二十次,作“老百姓”解四次。也就是说,《论语》中所谓“小人”,基本上就是指“无德之人”。《论语》此章也当如此。

“与”字牛多安、刘兆伟等解为“党与”,解为“从”、“亲”,令人耳目一新。不过,笔者觉得还是训为“同于”、“比于”、“类”、“如”好。用现代汉语来说,就是“与……一样”、“同……一样”、“类似于”、“如同”的意思。

《诗·邶风·旄丘》:“叔兮伯兮,靡所同。”郑玄(127-200)笺:“卫之诸臣行如是,不与诸伯之臣同。”“与”、“同”义近,即“与……一样”。

《淮南子·泰族》:“故圣主者,举贤以立功。不肖主举其所同。”“举其所与同”即“举与其一样的”。

《国语·周语下》:“夫礼之立成者为饫,昭明大节而已,少典与焉。”韦昭(204-273)注:“与,类也。言饫礼所以教民敬戒,昭明大体而已,故其诗乐少,章典威仪少,皆比类也。”(35)此“与”是“比类”的意思。

《张子正蒙·乾称上》:“民,吾同胞;物,吾与也。”(36)“吾与也”即“吾类也”,也就是“与我们一样”。

至于“与”训为“如”,更是通训。

《广雅·释言》:“易、与,如也。”王念孙(1744-1832)《疏证》:

皆一声之转也。宋定之云:“《系辞传》:‘易者,象也。象也者,像也。’‘像’即如似之意。”“孰与,犹孰如也”,“弗与,犹弗如也。与、如、若,亦一声之转。”

王引之《经传释词》卷一:《墨子·兼爱》篇曰:“若大国之攻小国也,大家之乱小家也,强之劫弱,众之暴寡,诈之谋愚,贵之敖贱,此天下之害也。又与为人君者之不惠也,臣者之不忠也,父者之不慈也,子者之不孝也,此又天下之害也。又与今人之贱人,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,此又天下之害也。”“又与”,犹“又如”也。(38)襄二十六年《左传》引《夏书》曰: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”(凡上言“与其”、下言“宁”者,放此。)《礼记·檀弓》曰:“丧礼,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,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;祭礼,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,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。”(凡上言“与其”、下言“不若”者,放此。)“与其”,皆谓“如其”也。或但谓之“与”。《晋语》曰:“与余以狂疾赏也(宋本如是,今本作‘是以狂疾赏也’,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改之),不如亡。”《孟子·万章》篇曰:“与我处畎亩之中,由是以乐尧、舜之道,吾岂若使是君为尧、舜之君哉!吾岂若使是民为尧、舜之民哉!”《吕氏春秋·贵直》篇曰:“与吾得革车千乘也,不如闻行人烛过之一言。”《史记·鲁仲连传》曰:“吾与富贵而诎于人,宁贫贱而轻世肆志焉。”是也。闵元年《左传》曰:“犹有令名,与其及也。”王肃注曰:“虽去犹有令名,何与其坐而及祸也。”(见《史记·晋世家集解》。又《后汉书·荀爽传》:“《传》曰:截趾适履,孰云其愚?何与斯人,追欲丧躯?”)何与,犹“何如”也。二年《传》曰:“与其危身以速罪也。”(《晋语》作“况其危身于狄以起谗于内也。”况,比也。比,亦“如”也。)杜《注》曰:“言孰与危身以召罪。”孰与,犹“何如”也。《秦策》曰:“秦昭王谓左右曰:‘今日韩、魏,孰与始强?’对曰:‘弗如也。’王曰:‘今之如耳、魏齐,孰与孟尝、芒卯之贤?’对曰:‘弗如也。’”《齐策》曰:“田侯召大臣而谋曰:‘救赵,孰与勿救?’”《赵策》曰:“赵王与楼缓计之曰:‘与秦城,何如不与?’”(今本“不与”下又有“何如”二字,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加之。辩见《读书杂志》。)是“孰与”,即“何如”也。故司马相如《子虚赋》“楚王之猎,孰与寡人乎”,郭璞注曰:“与,犹如也。”

裴学海(1899-1970)《集释》对王氏之说极表赞成,曰:按《经传释词》谓《檀弓》、《左传》、《晋语》之“与”字皆训“如”,其说甚韪。《鲁语》:“若从君而走患,则不如违君以避难。”《管子·侈靡》篇:“如以予人财者,不如无夺时;如以予人食者,不如毋夺其事。”(“如以”之“以”字训其。)其文法并《檀弓》、《晋语》之文同。可证“与”与“如”及“若”皆同义。(“若”“如”字同义。)

最为典型的例子当数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“不由其道而往者,与钻穴隙之类也。”俞樾(1821-1907)案:与,当训为如。《广雅·释言》曰:“与,如也。”《汉书·高帝纪》:“孰与仲多?”《韩信传》:“孰与项王?”师古注并曰:“与,如也。”《文选·司马相如〈子虚赋〉》:“孰与寡人乎?”郭璞曰:“与,犹如也。”不由其道而往者,如钻穴隙之类也。“与”训为“如”,则文义自明矣。“与”能训为“如”,那么《论语》此章的“与小人”就可作“如小人”,也就是“象小人一样”。

古汉语的定语一般是前置,但也有后置的。定语后置常以“中心词+定语+者”形式出现,如《论语·卫灵公》:“有一言而可终身行之者乎?”(42)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:“此四者,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。”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求人可使报秦者,未得。”(44)“一言而可终身行之者”即“可终身行之之一言”,“穷民而无告者”即“无告之穷民”,“人可使报秦者”即“可使报秦之人”,都是以“者”为标志将定语后置。但没有“者”字标志的定语后置文献也多有之。如《诗·商颂·玄鸟》:天命玄鸟,降而生商,宅殷土芒芒。从《左传·襄公四年》“芒芒禹迹,画为九州”可知,“殷土芒芒”即“芒芒殷土”。又《小雅·六月》:侯谁在矣?张仲孝友。

朱熹注:“而孝友之张仲在焉。”(47)也是定语后置。如《史记·春申君列传》:于是遂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。而李园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,是为楚幽王。

“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”修饰“李园女弟”,说明她的历史情况和楚幽王的来历,显然,属于定语后置。又如《史记·滑稽列传》:其巫老女子也,已年七十。从弟子女十人所,皆衣缯单衣,立大巫后。这里,“女”是“弟子”的定语,也被后置了。《论语·雍也》篇也有这样的例子:冉子与之粟五秉。“粟五秉”即“五秉粟”,这是数量词组做定语被后置了。

上述例子说明,“者”固然是定语后置的标志,但这种标志有时是可以省略的。以此例之,我们完全可以将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看成是“唯女子与小人者为难养也”或“唯女子之与小人者为难养也”的省略。有“者”字,“与小人”是定语后置毋庸置疑;没有“者”字,也无碍于“与小人”是定语后置这一事实,因为这是孔子思想的逻辑所导致的必然结果。

由此可知,《论语》此章的“女子与小人”是一个偏正结构,“女子”是中心词,“与小人”则是后置定语,是修饰、限定“女子”的。因此,这里的“女子”不可能是全称,不可能是指所有的女性,而只能是特称,特指那些“象小人一样”的“女子”,“如同小人一样”的“女子”。这种“女子”“如同小人”,其实质就是“女子”中的“小人”,就是“女子”中的“无德之人”。

为了强调,孔子特意在“女子与小人”前加上一个语气词“唯”字,突出强调只有这种“象小人一样”的“女子”才是他视为“难养”的对象。这样,自然就排除了其它的女子,排除了非“如同小人一样”的女子。

孔子视小人一样的女子为“难养”,认为她们“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”,亲近了,就会放肆无礼;疏远了,就会埋怨忌恨。这种轻视、这种厌恶,有的放矢,决不是针对全体女性而言的,只能说是对小人、“女子”中的“小人”而言的。孔子思想的逻辑与语言考证反映出来历史事实是完全一致的。因此,“五四”以来藉《论语》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”章攻击孔子极端仇视妇女,“是女性的敌人”的说法可以休矣。

 来源:《人文杂志》(西安) 2012年6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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